问题 | 泄露标底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泄露标底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谋取他人利益,也构成受贿罪。同时,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泄露标底属于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和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泄露标底一般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国家工作人员还可能涉嫌受贿罪。我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我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结语 泄露标底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国家工作人员还可能涉嫌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贿行为,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此外,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了对于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因此,对于泄露标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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