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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案件注销户口手续
释义
    死刑注销户口手续规定及程序。公民自然死亡需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亲属等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包括医疗单位证明、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公安或司法部门证明、殡葬部门火化证明。如申报未办理,公安可直接注销。被判死刑或宣告死亡的,申报人需持法院判决书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失踪或在户口迁移中死亡的,也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暂住地死亡需通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法律分析
    死刑注销户口手续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4、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5、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6、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7、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结语
    依据相关规定,对于公民的死亡注销户口手续,需要申报义务人或相关单位提供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进行户口注销。若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办理注销手续。对于被判处死刑或宣告死亡的公民,申报义务人需提供相应法院判决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对于其他情况,如失踪或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也有相应的办理程序。对于暂住地死亡的公民,暂住地公安机关需通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注销。如无法查明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公安机关需登记备查已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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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