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裁定驳回起诉 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 诉讼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 申诉 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8、判决不准 离婚 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 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 11、未经劳动仲裁的 劳动争议 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12、 二审程序 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