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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释义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包括: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迫使其卖淫、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偷盗婴幼儿、造成被拐卖者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首要分子的处罚应适用法定刑,不应再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考虑。
    法律分析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如下: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这8种情形实际上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能否认定为属于这8种情形之一,是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能否适用升格的法定刑,甚至影响到被告人生死的问题。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司法认定
    1、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首要分子不一定亲自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活动,但其仍然要对集团所犯的罪行负责。
    3、由于《刑法》第240条已经将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升格的事由,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在对其进行处罚时不得再将之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否则,就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实际上,对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只要适用《刑法》第240条所规定的相应的加重量刑档次的法定刑进行处罚,即可以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如果在此之外将其再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就存在处罚过剩的问题。
    拐卖妇女、或者是儿童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一旦某特定的公民实施了此类拐卖行为,那么就有被法院量刑的可能。法院若经过审理,发现拐卖行为人是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那么将有可能会加重处罚。
    结语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包括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三人以上的拐卖、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以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偷盗婴幼儿、造成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的认定,关系到被告人的刑罚适用和生死问题。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将根据犯罪情节严肃处理,对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将予以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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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