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品的保质期:为最佳使用期或食用期,过了期限还能使用或食用但是效果可能会折减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产品保存期:为最长保存期限,超过保存日期的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所有用途,丧失了使用价值。 法律客观: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