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为户口簿、公证书、出生证明、人民法院指定证明。非父母监护人处分不动产的,可用法律文书、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证明材料。若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则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其他材料。《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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