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明和健康状况告知书中的内容,确定投保人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范围。若投保人在申明中隐瞒或者故意不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退还保险费。此外,若投保人在疾病确诊前已经投保,但疾病确诊后被保险公司认定为已经患有该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不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就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并在投保人的申请书或者投保人同意的健康状况告知书中记明。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告知的情况的,不能解除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在疾病确诊前已投保,疾病确诊后被保险人认定为已经患有该疾病的,保险人不得拒绝赔付。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规定,缺乏良好的商业道德和诚信经营; (二)捏造或者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三)拒绝不承担的合同责任或者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四)以不正当手段拒绝赔付保险金;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