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人不能直接处置质押物,必须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或者在实现质权时与出质人协商一致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将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