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释放被拒绝逮捕的当事人 |
释义 | 拒执罪批捕的条件: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违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拒执罪批捕的条件: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执罪批捕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拒执罪批捕的条件及其法律适用 拒执罪批捕是指在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故意拒绝履行或阻碍执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执罪批捕的条件包括:1.执行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被执行人存在明显的拒执行为;3.拒执行为对执行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4.执行法院已经采取必要的敦促措施。当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对拒执罪进行批捕。在法律适用上,拒执罪的定罪与量刑应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包括拒执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因素。同时,应注意权衡执行权和被执行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合法的执行工作进行。 结语 拒执罪批捕是对在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过程中故意拒绝履行或阻碍执行的行为进行追究的一项法律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执罪批捕的条件包括执行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被执行人存在明显的拒执行为,拒执行为对执行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执行法院已采取必要的敦促措施。在定罪与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包括拒执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因素。在执行工作中,应平衡执行权和被执行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合法的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一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后,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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