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双亡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
释义 | 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当子女的父母去世或其他不能担任子女监护人时,可以由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来担任子女的监护人。 注意,若只是父或母其中的一人去世,那么是不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的,尚且在世的一方仍然是该子女的监护人。 兄、姐;已有经济能力的兄、姐在没有上述两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父母无监护能力由谁担任监护人 如果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无监护能力,则其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是成年子女,则其监护人应当由配偶担任,在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没有监护能力以及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才由于父母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也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子女。 (二)、其他近亲属。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父母、哥哥、姐姐是否可以为监护人 2、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成年的哥哥姐姐在父母去世后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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