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在房产所在地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一般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需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房产税计算依据内容如下: 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百分号至30百分号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