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部法律的通过,结束了我国没有行政强制统一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颁行结束了我国没有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状况。其确定的强制原则体系和强制制度体系,为行政强制立法的清理工作及后续立法提供了标准,基本形成了约束行政强制权力的机制,能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颁行弥补了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诸多空白,确定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科学界定了行政强制的内涵以及分类,系统梳理了行政强制的措施和方式。 同时,在实体内容上,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行使要件,使我国过去存在和适用的执行罚、代履行等强制执行方式的适用条件更为明确;在程序规则上,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的征求意见和事后评价机制,统一了行政强制的一般程序,设定了针对查封、扣押、冻结和代履行、执行罚等适用的特殊程序要求。对于改变此前我国行政强制立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授权、轻控权”,实体法制和程序法制不完备的状况,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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