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有职务侵占罪吗 |
释义 |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为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工作便利,利用职务侵占财物。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公司、企业。 法律分析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职务侵占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从上文的表述中,我们得出一个结论,那么就是个体工商户是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因为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个体工商户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公司、企业。 结语 总结: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因为他们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能被视为公司、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