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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怎么规定的
释义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有:1.侵犯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2.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中,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抢劫罪中,行为人抢劫故意的主要内容就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寻衅滋事与抢劫罪的区别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一定要区分好与其相近的罪名,因为两个相近的最近导致的量刑是有很大的不同,对受害人而言也是极不公平的。一、寻衅滋事与抢劫罪的区别首先,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抢劫罪的案件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其次,客观方面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具有四种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而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第三,主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四,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犯罪的目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内心的空虚。而抢劫罪主观方面虽也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区分好两个相近罪名的区别,对司法活动是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是量刑。如果没有区分好,后面很容易导致对判决结果的不服,产生其他问题。
    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如下:
    1、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
    2、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等。
    3、抢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秩序。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1、主观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2、客观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3、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怎么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以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极为相似,因而容易将这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相混淆。要把这两种罪区别开来,主要应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来分析。因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追求刺激,或者争强斗胜,显示威风,因而其侵害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却是因一定的事由或积怨而殴打他人,因而其侵害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1)、从案件发生场所看。随意殴打他人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故意伤害行为人往往对于伤害场所精心选择,有时为追求犯罪更易得手,会挑选人少、偏僻的场所。(2)、从被害对象的特定与否看。故意伤害的被害对象是特定的,寻衅滋事的被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故意伤害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存在纠纷或互有宿怨;寻衅滋事的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也就是不特定的。(3)、从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所持的态度看。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行为人是基于逞强斗狠、称霸一方等目的,但对于致人伤害的后果,行为人则一般持放任的态度,为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以直接故意为主。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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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0: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