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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返宁人员最新政策
释义
    1.请来(返)宁人员,以及省外来(返)宁人员,通过“来(返)宁人员信息申报系统”登记信息,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或入住酒店宾馆报备,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2.对7日内有国内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宁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模式,居家隔离期间第1、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7日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宁人员实行7天跟踪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间第 1、2、3、5、7 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对其他外市来(返)宁人员须在抵宁后12小时内完成1次核酸检测(“落地检”),并实施“3天3检”,结果未出之前尽量做到居家不外出,倡导做到“四个不得”(不得组织或参加线下会议,不得从事线下教学授课或其他集体活动,不得进入歌舞厅、浴室、电影院、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得参加聚餐、婚礼等聚集性活动)。
    民航: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3号)》要求,民航等交通站场要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控要求,加强人员引导,避免人员聚集,认真查验旅客信息,旅客进站(港)须测温、验码、戴口罩。
    铁路: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3号)》要求,铁路等交通站场要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控要求,加强人员引导,避免人员聚集,认真查验旅客信息,旅客进站(港)须测温、验码、戴口罩。
    公路: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3号)》要求,公路等交通站场要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控要求,加强人员引导,避免人员聚集,认真查验旅客信息,旅客进站(港)须测温、验码、戴口罩。
    水路:
    1、国内航行船舶严格“非必要不上岸”“非必要不登轮”措施,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并做好测温、验码和个人防护等工作。
    2、严禁船舶使用自备艇安排人员上下。乘坐交通船上下的交通船单位应做好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及测温、验码、戴口罩工作,落实交通船一航次一消毒及个人防护措施。
    3、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船舶船员禁止上下船。因伤病救治等特殊情况确需上岸的,应经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4、港航企业要强化船岸界面管理,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登轮作业,核对检查登轮作业人员和上下船船员身份信息,做好测温、验码和个人防护等工作,严禁无关人员上下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三 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级要增强大局意识,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家庭责任、个人责任,依法依规落实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总要求,推动由全面防控向精准防控、重点防控转变。
    (二)强化信息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公布当前本省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并将动态调整的风险地区名单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日报告内容及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回应媒体关切,引导群众切身感受疫情发展的向好趋势。全面做好政策解读,进一步凝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人心。
    (四)强化监测评估。动态评估防控成效,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全面提高建章立制规范性、风险识别合理性、措施落实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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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