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 的条件是:1.已经全部交付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并 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 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向境外 预售商品房 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根据《上海市 房地产转让 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取得商品房的 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