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后股票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婚前买入且未加操作管理的股票增值,则属于个人财产;若进行了积极管理或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则应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了积极操作管理且使用家庭收入参与投资,则双方有权要求法院将股票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1、对于股票婚后增值部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股票的增值利益与孳息有本质区别,不应视为孳息。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股票增值部分,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若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进行管理操作,增值部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若进行了积极的管理操作或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增值部分应视为投资所得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方进行了积极的操作管理并以家庭收入参与股票投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部分股票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要求法院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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