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有下面九点中任何一点或者几点的有利条件,那么在双方都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则更容易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具体是以下九种: 1、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对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 3、己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随己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5、己方无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表示愿意随己方生活的。 7、己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且长期离家不回的。 8、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 9、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