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1、大气污染物,不包含温室气体二氧化碳; 2、水污染物; 3、固体废物,比如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定废物; 4、噪音,仅包含工业噪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