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对怀孕的妇女能否羁押 |
释义 | 对怀孕的妇女一般不能羁押,《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一、罪犯怀孕可以监外执行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羁押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逮捕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对怀孕的妇女不予羁押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胎儿的健康成长,即便确认怀孕的妇女已经构成犯罪了,将来的判罚一般也是监外执行,等孩子出生,并且过了哺乳期以后,当事人的刑期还没到期的,才能收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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