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 |
释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广泛调研,充分论证,体现立法的科学性,保证立法的民主性,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是其必然要求。以上所提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是从广义上来说的,该“制定”不仅包括狭义的制定,还包括修改、废止,不仅包括制定、修改的内容是否可行,还包括制定、修改的时机是否成熟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消费者组织具有一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相对于单个的消费者,在掌握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更强的实力,有必要明确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也必须听取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活动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听取意见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与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讨论。总之,听取消费者意见的宗旨就是让消费者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呼声,深入地参与制定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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