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继承人需要缴纳契税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有关规定,关于契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问题,需要按照继承人不同身份征缴,一般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的契税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夫妻关系人,子女,父母还有其他的兄弟姐妹等等,按照遗嘱或者继承顺序继承的土地还有房产有关权属的法定继承人,不需要缴纳契税。 对于其他的非法定继承人,比如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获得了相关土地和房产权属的问题的,在法律上属于遗赠行为,是要按照规定征收契税的。一般按照规定是缴纳房产总价的百分之三。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就已经把房产过户给了继承人的情况,这样既不属于法定继承也不属于赠与行为规定,所以也是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和其他费用的。 一、户主死亡名下房产如何继承 户主死亡名下房产的继承方法具体如下: 1、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按照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的那部分可以进行继承,第一继承人应按照子女,父母顺序进行继承; 2、如果无第一继承者,应该由第二继承顺序继承,第二继承者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在符合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如若房主留下遗嘱,也可以按照相关遗嘱对房屋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一、继承遗产的流程具体如下: 1、被继承人与有关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其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按照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被继承人生前依法立遗嘱,指定其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继承,或者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继承人或者受赠人按照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排除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处分其财产的,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继承遗产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综上所述,户主死亡名下房产的继承方法有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按照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的那部分可以进行继承,第一继承人应按照子女,父母顺序进行继承;如果无第一继承者,应该由第二继承顺序继承,第二继承者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符合我国法律的情况下,如若房主留下遗嘱,也可以按照相关遗嘱对房屋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二、父母把房产过户如何过户给子女 父母房产过户给子女有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也只有这三种方式才可以将房产证换成子女的名字。这三种方式,子女可以结合今后对房产的不同处置来采用。 (一)继承过户 继承的方式是税费最少的一种方式,在父母在世时是不能办理的,只有等到父母去世后才能办理房产继承。 在办理直系亲属的继承时,不需要缴税,只有工本费(住宅80元/户,非住宅550元/户)。 但是,继承的过程可能会碰到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有多个子女,或者是父母的父母还在世,那么这种情况需要其他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如果其他的继承人不同意,而父母又没有留下相关的有效遗嘱,那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如果父母留下了有效遗嘱,但是其他的继承人依旧不同意,那么只能通过诉讼来处理。 第二个问题是继承后卖出,如果房子不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核税总价÷1.05-上次成本价)×20%,若被继承人取得房屋的时间满五年且是继承人家庭省内唯一住房则可减免此税。 (二)赠与过户 赠与的方式简单便捷,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只需缴纳3%的契税,如果考虑将房产留作自己居住或出租,可以采用此方式。 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子女,和继承类似,在卖出的时候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核税总价÷1.05-上次成本价)×20%【被赠与人取得房屋的时间满五年且是受赠人家庭省内唯一住房则可免征此税,如果不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就差额增收20%】。 注:上次成本价拆迁安置房为被拆迁房屋在签订拆迁合同那年的指导价×面积,其他房屋为上次的合同总价。 (三)买卖过户 买卖的方式干脆直接,不留麻烦。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交易不用讨价还价,只需按照规定缴纳契税1%-3%、增值税5.6%(满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1%(满五唯一免征),依正常的买卖程序办理即可。子女得到房产后,如果想卖出,也按照正常的二手房交易进行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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