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关于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规定 |
释义 | 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 一、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外部转让: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第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半数同意后,股权方可转让。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应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段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二、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但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效力未作规定,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并不重视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证据功能。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指公司的记载股东及其股份而设置帐簿。是公司必备的文件之一。 尽管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但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效力未作规定,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并不重视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证据功能。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之间是何关系?股东名册是否视为证明记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是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准据?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和实际股东不同,应否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名册认定股东资格?我们认为,股东名册主要具有三项功能:第一,对抗公司的功能,公司根据股东名册来认知股东,记名股东凭股东名册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股权转让必须变更股东名册;第二,公示功能,即股东名册附带地使股份受让人及外部人员认知谁是股东的功能。同时,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对股东名册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效力予以充分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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