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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导致生活拮据能否获得经济补助
释义
    离婚后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经济收入低、或者无住所还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等,因此有困难的一方可要求有经济条件的一方提供帮助。
    例如,要求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要求另一方提供房子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等。
    一、抚养费是否可以增加和减免
    抚养费可以增减。抚养费的增加是孩子必要时提出的。除价格调整外,原金额难以维持孩子的生活;或者孩子上学,实际抚养费超过原金额;也有可能是因为孩子生病,抚养一方无法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者有支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明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生活水平差异很大。相反,有支付义务的父母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减免支付抚养费。减少支付主要是指支付一方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无法按原金额支付,抚养子女一方可以承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可以要求减少支付。
    二、更换抚养关系有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3.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就可能会予以支持。
    三、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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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