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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遇到跨省或跨境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应该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对于跨省或跨境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一、同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设立的同级人民法院具有同等的行政诉讼管辖权。因此,跨省或跨境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别管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管辖规定包括:(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管辖;(二)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案件,由有关人民法院共同管辖;(三)涉外案件,由人民法院按照国际条约和国家规定的原则管辖。
    三、异地诉讼和管辖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异地诉讼和管辖的程序包括:(一)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将案件发回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三)将案件调解、委托或者交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总之,对于跨省或跨境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应当遵循同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则或者特别管辖规定,同时遵循异地诉讼和管辖的程序,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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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2: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