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跨省或跨境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一、同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设立的同级人民法院具有同等的行政诉讼管辖权。因此,跨省或跨境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别管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管辖规定包括:(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管辖;(二)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案件,由有关人民法院共同管辖;(三)涉外案件,由人民法院按照国际条约和国家规定的原则管辖。 三、异地诉讼和管辖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异地诉讼和管辖的程序包括:(一)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将案件发回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三)将案件调解、委托或者交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总之,对于跨省或跨境行政诉讼案件管辖问题,应当遵循同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则或者特别管辖规定,同时遵循异地诉讼和管辖的程序,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