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的“小时工”加班有加班费吗? |
释义 | 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由于其实行的是小时工资制,其加班费的规定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1、地方规定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不执行加班工资1.5倍、2倍、3倍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地方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照全日制从业人员节假日标准执行的,依其规定。风险提示:”小时工“又称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可以自行与“小时工”约定节假日的工资问题,且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不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限定劳动者只能与一家企业约定劳动合同。用工方式比较灵活。 员工承诺“自愿全月无休,放弃加班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无效。我国实行的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除特殊行业、特殊部门的劳动者之外,普通用人单位均应当按照该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即使因工作内容而需要劳动者加班,也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且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用。类似让员工承诺“自愿全月无休、放弃加班费”的约定不仅剥夺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而且剥夺了劳动者获得延长工作时间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处于天然的不平等地位,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显然具有更大的谈判优势。很多时候劳动者为了获得就业机会,只能被迫签订这种不平等的条款。此类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从格式条款的角度来看,此类约定也应归于无效。风险提示:需要注意的是,除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和无效的格式条款之外,某些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例如劳动者自愿放弃让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权利,此类约定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 自愿加班的有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支付工资。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风险提示: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计件工作加班有加班费吗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相应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由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非劳动者自愿延长),超过标准工时制度的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要交税吗? 加班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班费计入员工工资总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风险提示】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为:子女教育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继续教育按每月400元;如是职业资格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3600元;房屋贷款按每月1000元标准进行定额扣除;住房分别可按1500元、1100元、800元进行定额扣除;年满60周岁父母按照2000元的扣除额度。 双休日出差有加班费吗 双休日出差是否有加班费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一、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由于该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职工在双休日加班后,用人单位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该项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二、若该公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劳动者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员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风险提示】如何计算加班费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节3天。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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