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有条件时,能否反悔? |
释义 | 赠与合同的主要义务包括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和瑕疵担保。赠与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只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毁损或灭失时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需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赠与人故意隐瞒财产瑕疵或未保证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时,也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赠与标的物没有实际转移是可以撤销的。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标的物的实际转移是撤销赠与的前提。赠与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移转赠与财产的权利和办理相关手续。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毁损或灭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人需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赠与人故意隐瞒瑕疵或保证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合同的效力与附条件或附期限无关。总之,赠与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以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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