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个人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单位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严格不负责,一年内对3起案件执行失职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