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死刑犯。 戴手铐脚镣的犯人级别为:死刑犯,除死刑犯外,其他级别的犯人使用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在正常的情况下,当警察依法执行任务的时候,如果犯罪分子有逃脱、行凶、自杀等危险行为的时候可以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性的警械。 需要明确的是,手铐、脚镣并不是民警想给犯人戴就戴,不想给他戴就不戴的,这是有规章制度的,带去监狱,一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事。即使是按规章制度来办事,出了问题都要追究责任,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来,那出事了,人跑了,民警的责任就更大了。 总而观之,犯人戴脚镣一般是在被追捕期间和死刑执行期间。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手铐脚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