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价暴涨能以情势变更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房价暴涨不能以情势变更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房价暴涨或暴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未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当事人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随意违约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房贷发放下不来算违约吗 房贷发放下不来是否算违约需要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双方签订合同,对方不履行的,视为违约;双方未签订合同的,对方不履行,不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前可以后悔吗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前不可以随意后悔。如果后悔,单方毁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买房后不配合过户是违约吗? 买房后对方不配合过户的行为,属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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