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承担的债务责任 |
释义 | 担保借款的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为一般担保。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解决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担保责任下保证人需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责任。若债务人无力偿还且仍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追求保证人偿还债务。债权人是要求债务人履行或不履行特定行为的人,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的人身信任性质逐渐减弱。 法律分析 首先,担保借钱,借款担保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1、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其次,担保借钱,债务人无力偿还,还在担保期间并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如果是承担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反之,约定连带保证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主张债务。 最后,以上便是担保借钱债务人无力偿还承担的责任,其实还是看约定的担保。相比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所承担的责任较大。 什么叫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结语 担保借款涉及到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和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和保证方式,保证人可能承担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责任。在一般担保下,保证人可以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之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担保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约定也需要注意,超出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是债务人的对称,拥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可以转让债权和履行债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享受权利同时承担义务。根据具体的担保约定,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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