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拘留是关在拘留所, 刑事拘留 关在看守所。 《拘留所条例》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 行政处罚 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 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 羁押 依法被 逮捕 、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 有期徒刑 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法律客观: 《拘留所条例》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拘留所条例》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