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申诉中新证据怎样提交 |
释义 |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一份(按起诉状格式书写,当事人为申诉人),须有申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诉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是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立案,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一、二审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如是基层法院生效的,还须提交基层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 5、新的证据。(备注:一审、二审判决、裁定需核对原件;申诉书、授权委托书,申诉人为法人的,除单位盖章外,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诉人为多人的,需各自签名。) 二、刑事案件新证据怎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商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在开庭审理前届满,那么,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当庭又提出证据,法院是否组织当事人质证?这就需要对“新的证据”的内涵进行准确界定。根据《证据规定》的解释,“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第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第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三,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第四,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何为“新发现”的证据?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通常情况下,“新发现”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二是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该证据;而不是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无法收集而没有提交;更不是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交。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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