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国在立法上对防卫过当行为人作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 (1)从主观上说,防卫过当行为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虽然防卫过当防卫人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一定的罪过,但和其他故意或过失犯罪相比,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2)从客观上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和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相比较,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由此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对行为人的防卫过当量刑时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关知识点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类别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经常采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是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对于这些免责事由,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两类,即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将免责事由分为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责事由这样两大类,更容易理解。 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这种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相同,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 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这两种免责事由的主要区别在于,基于一般免责事由而致人损害,被告已经实施某种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排除了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因而表明行为人是没有过错的。 据此,行为人应予免责。在特别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被告根本没有实施某种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外来原因作用于行为人,使行为人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损害,由此行为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各种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责事由能否运用于具体案件,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侵犯死者人格利益将造成哪些后果 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有保护的客观需要,侵犯死者的人格利益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此处权益就涵盖了死者的人格尊严。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要保护生者对死者追思怀念的情感利益。 因为追念前贤,感念先人,是为了激励生者和后人。若不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不仅会导致死者近亲属的利益受损,破坏其追思之情(而这正是社会人伦的体现),还意味着在世的生者也将面对死后不受保护的尴尬。因此,侵害死者的人格尊严,往往也侵害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蔑视了近亲属对死者的追念之情,应被法律所制止。 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尊重死者的人格尊严就是维护社会公共道德,而漠视死者的人格尊严,则可能危害社会公共道德。可以说,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实际是保护生者对良好道德的追求,提倡人们尊重良好的道德风尚。如果一个人死后的正当名声不受到保护,则意味着法律不鼓励人们生前追求正面的名声,这显然会导致人们的价值观、荣辱观、道德观遭到扭曲。如果法律不鼓励人们在生前从事正当的行为,则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社会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害,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过对生者情感利益的保护,实际上间接保护了死者的人格尊严。 俗话说,“雁过留声,人过留名”。许多人生前为社会作出贡献,甚至为了民族、社会的利益而献身,即便不是为了青史留名,也不希望受后人指责甚至唾弃。从这一意义上说,死者的人格尊严其实是死者生前所追求的正当利益,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既是对所有生者的尊重,也是对死者的尊重。 人死不能复生,对于死者家属来说,能够给死者足够的尊重和追思,是生者唯一能做的事情。从法律层面上说,虽然逝者已逝,但是死者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法益,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也是法律给予死者家属的情感利益的保护。从道德层面上说,尊重死者的人格尊严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尊重死者,尊重死者的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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