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处理。“田间道路”具有公共属性,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与法律规定的道路具有相同的公共通行属性。在公共通行的场所驾驶车辆或行走也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则,而这种规则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规范,但通行的人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来源于当地的习惯,也可以来自相似的通行规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车辆在“田间道路”上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经过了处理,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就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的规定进行处理。前提是经过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部门、个人无权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