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2)“保证书”、“道歉信”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往来的照片、视频,收集此类证据难度大,但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