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实施办法[失效] |
释义 |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府[992]综23号 发布日期:992-9-25 日期:992-9-25 失效日期:996-3-2 一、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985]85号《国务院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批复》和国务院特区办特办字[992]第27号《关于举办厦门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批复》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 市场 ),以保税的方式,组织厦门特区生产、建设所需的进口生产资料样品集中陈列并销售。 三、 市场 应贯彻服务为主的原则,立足特区市场,为特区的生产、建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 四、 市场 在厦门市政府领导下开办,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市场行政管理事务。各有关部门都要支持 市场 的业务,尽可能简化手续,为经营企业和购买单位提供方便条件,增强 市场 的吸引力。 五、申请加入市场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2、有较强的进出口经营能力和较多的购销网络;3、专业经营能力强;4、资金实力雄厚;5、有与保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才;6、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国外、境外企业可在市场设立样品陈列专柜,但应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成交。 七、申请加入 市场 的企业,应报经厦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办理海关登记手续。 八、经批准经营保税生产资料的企业,应设立保税业务经营机构和专门的经营场所,与非保税的经营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核算,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九、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确保 市场 业务正常运作。 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样品陈列及供应工作,并定期上报销售情况以备查验。 十一、经营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掌握国际市场信息,努力与国外生产厂家及总代理商、总经销商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并积极争取国外厂商在厦门特区的或经销权。 十二、经营企业应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海关监管。 十三、保税生产资料市场拟先经营金属、建材、机械及设备、电器电子、化工医药、农资纺织、包装物料、餐佐料等九类生产资料,视业务发展,可增经营其它生产资料。 十四、九类生产资料范围规定如下: 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小五金及电动工具; 建材:建筑材料、建筑五金、装饰材料、建材杂品、木材及制品; 机械及设备:生产用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工矿车辆机械设备及零配件、金工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电工设备及零配件、通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工业专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及零配件、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仪器仪表; 化工医药:化工原料(含有机、无机化学品)、各种染料及染料助剂、染料中间体、颜料、燃料、油、油漆、涂料、油墨、塑料原料、火工产品、粘合剂、化学试剂、橡胶及其制品、民用爆破器材、医药原料、医药中间体、皮革、人造革、合成革; 农资: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种苗、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林牧渔机械等工农具及其零配件; 纺织:纺织原辅料、纺织面料、纺织染化料、服装辅料、纺织机械、纺织机械专用配件及器材; 包装物料:纸包装物料、金属包装物料、塑料包装物料、玻璃包装物料、木包装物料、包装印刷辅助材料、包装印刷机械设备工具及零配件; 电器电子:电讯设备、电子设备及产品、电子元器件、办公及通讯设备用品、仪器仪表; 餐佐料:餐料、佐料、调料。 十五、 市场 以现货交易,保税仓库提货为主,同时开展期货、代购、寄售、展销业务。 十六、 市场 进口生产资料主要供应厦门经济特区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特区建设工程项目。 十七、从 市场 定货,供应特区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资料其享有的减、免税和保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 三来一补 企业和进料加工企业所需生产资料,可凭经批准的合同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直接向 市场 定货。 十九、其它企事业单位,凭进口批件经海关核准后向 市场 定购。 二十、特区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购买进口生产资料,凡 市场 有货供应,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原则上应到 市场 定购;地方自有外汇安排进口的47种配额商品及自用办公用品,一律到 市场 定购。 二十一、从 市场 定购的货物原则上以外汇结算,也可以从方便企业出发,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结算。 二十二、 市场 进口供陈列的保税样品,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样品的管理办法办理。 二十三、特区企事业单位从 市场 定购的用于本单位生产和自用的生产资料,视同进口,不得转销内地,并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二十四、特区企业使用生产资料生产的制成品应以外销为主,内销的,须按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其所含保税进口原材料部分,要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或补交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 二十五、为支持 市场 的经营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经特区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二十六、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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