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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武汉地区,工伤人损标准
释义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6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湖北省武汉市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867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我市2015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本市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8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65.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7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99.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2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月。
    三、封闭运行企业2015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待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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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