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忘记用医保卡了自费的钱能补回来吗 |
释义 | 忘记用医保卡了自费的钱能补回来的,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去社保局报销: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医保卡激活流程如下: 1、参保人携带好自己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前往发卡银行激活; 2、可在医保定点药店进行激活,首次使用的时候即可激活医保卡了; 3、参保人可在医保定点医院使用医保卡,直接启用功能即可。 4、参保人第一次使用社保卡时,只需正常办理门诊或住院挂号登记业务即可直接激活医保卡。 以下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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