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回避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
释义 | 股东回避是指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交易对方有关的股东应回避表决。回避的情形包括交易对方、控制交易对方的股东、被交易对方控制的股东、与交易对方有未履行完毕协议的股东等。回避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总数,大会决议公告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法规定回避仅限于公司提供担保,而证券法对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有更多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公司法股东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二、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回避是怎么规定的? 1、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 2、从证券法层面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规定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结语 股东回避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交易对方、控制关系、股权转让协议、利益倾斜等。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关联股东在关联交易中应回避表决,并且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为确保公正公平,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组织机构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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