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1)中国公民必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谁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必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或临时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本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本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必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明(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出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谁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在mainlandChina结婚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省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2)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内地居民与华侨在mainlandChina结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签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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