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定义与特点 |
释义 |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认定和主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关押的罪犯如果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就构成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犯罪行为包括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罪犯破坏秩序、聚众闹事、殴打或指使他人殴打其他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监管秩序并故意实施。犯罪动机多样,但不影响罪行成立。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被关押的罪犯如果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就构成了破坏监管秩序罪。对此类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严厉打击这项犯罪活动有助于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能够深入到罪犯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维护监管秩序和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认定 能够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送到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 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看守所、拘留所等关押场所管理秩序的,不构成本罪。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具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是指用棍棒、拳脚等对刑罚执行场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员实施暴力殴打、伤害的行为;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是指公开或者暗中授意、策动、指使其他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狱的纪律和管理秩序;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是指策动、纠集多名被监管人闹事,如拒绝劳动、围攻监管人员、绝食等,扰乱监狱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是指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 上述行为,都破坏了监管秩序,影响对罪犯进行监管的工作正常进行。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可以在监狱、拘役所,也可以在外出劳动作业的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 根据法律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才构成犯罪。 二、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劳改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有的是为了满思某种私欲,有的则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结语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只有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才能构成该罪。该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监管秩序并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监管秩序,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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