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保报销三甲医院报销比例 |
释义 |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调整通知: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老年人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2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老年人每人每年418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1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150元;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实行首诊制度,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就医费用不予支付;其他政策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法律分析 每个地区不一样,比如北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教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二、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18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1860元,区级财政补助232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1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75元,区级财政补助103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15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845元,区级财政补助1305元。 三、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四、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五、其它政策仍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结语 2020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有所调整,城乡老年人、学生儿童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都得到了相应的补助。此外,从2020年1月1日起,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也有所提高,从75%提高到78%。首诊制度的实施也为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提供了更便利的就医方式。其他政策仍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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