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包括哪些? |
释义 | 1、地基验槽记录。 2、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哪些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预验收,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预验收合格后,报告建设单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工程相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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