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全权代理包括: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