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撞了车对方要求赔交通费用 |
释义 | 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需赔偿对方修车期间代步工具的合理费用。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侵权人应赔偿维修费用、物品损失、施救费用,以及购买与被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费用。对于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应赔偿合理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此外,根据相关法规,警方需要对事故现场及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但时间限制为20日,可延长10日,超时须报批准。 法律分析 支持。 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需赔偿对方因修车期间的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此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费用、车辆损失、施救费用以及停运损失等,当事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并进行检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收集和处理。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当支持并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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