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不仅证人有这种受保护的需要,其他协助公安机关指控犯罪行为的人都可能有这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特殊案件中需要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措施的人主要有以下3种: 1、证人; 保护证人,尤其是在特殊案件中保护关键证人,是全世界的通例。 2、鉴定人; 鉴定人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指控犯罪,也是一种特殊的证人。 3、被害人。 被害人的存在,可以直接指控犯罪。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都会以自己的形式指控犯罪,协助公安机关完成侦查阶段的工作,对犯罪分子来说,属于直接的指控证据,具有极强的证据效力。因此,危害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或者以危害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家属的人身安全以阻止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获得证据,是犯罪分子经常的行为。对于危害性极大的特殊犯罪来说,更是司空见惯的行为。因此,对这些关键证人的保护,是指控这些特殊类型犯罪活动的必要措施!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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