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结婚三金一般是男方买,三金可以视为是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如果男女双方在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三金。如果夫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是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那么在离婚后,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自己支付给女方的三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