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 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无机毒物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按降解难易程度又可分为易降解的(如酚、氰等)和难降解的(如有机氯、有机汞等)两类。前者在生物循环过程中往往容易被分解为简单的物质而解毒;后者的化学性质稳定,不易被生物分解,对人畜危害较大。高毒物质共有54种:N-甲基苯胺、N-异丙基苯胺、氨、苯、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对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二苯胺、二甲基苯胺、二硫化碳、二氯(代)乙炔、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二氧化氮、甲苯-2,4-二异氰酸酯、氟化氢、氟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碳酰氯(光气)、黄磷、甲(基)肼、偏二甲基肼、甲醛、焦炉逸散物、肼、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可溶性镍化合物、羰基镍、磷化氢、硫化氢、硫酸二甲酯、氯化汞、氯化萘、氯甲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