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威胁是否属于恐吓罪? |
释义 | 口头威胁不构成恐吓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威胁恐吓罪可以通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取证。 法律分析 一、口头威胁算不算恐吓罪 口头威胁不算恐吓罪,我国法律上也没有恐吓罪这个罪名。如果达到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度,口头威胁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一般的口头威胁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被害人可以报警处理,公安机关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二、口头威胁算不算恐吓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威胁恐吓罪怎么取证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有恐吓内容的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结语 口头威胁不构成恐吓罪,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相关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取证方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如需进一步了解或处理相关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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